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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紹興拆遷糾紛律師:拆遷款如何分配

      發布時間:2022-02-08 15:44:30

      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證券糾紛、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

      聯系方式:1361685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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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上海市黃浦區XX弄XX弄XX號二層后廂樓(下稱系爭房屋,居住面積11.5平方米)系A承租公房。B、阮某2系A之子,C系阮某2之女,B、D系夫妻,阮某1系兩人之女,李某系阮某1之女。2020年10月23日,系爭房屋發生征收,其時A已死亡,涉案5人戶籍在冊。2020年11月21日,B作為代理人與征收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2021年5月20日,經最終結算,系爭房屋共獲征收補償款3,486,967.23元,其中含家用設施移裝費2,000元、搬遷費1,000元、臨時安置費30,000元、搬遷獎勵費490,000元、居住室內裝飾裝修補償8,855元、搭建補貼117,665元及B特困補貼20,000元。上述款項中1,730,000元被司法凍結于征收單位處,余款由B實際領取。
          1995年3月,A名下上海市黃浦區XX街XX弄XX號、XX號私房(XX街XX房)發生動遷,該房屋原居住人員系A、阮某2夫妻及C4人。經動遷安置,A、C受配系爭房屋,租賃戶名登記為A,阮某2夫妻則受配上海市靜安區XX村XX號XX室房屋(XX村房屋)。1995年7月11日,C戶籍自一粟街私房遷入系爭房屋并實際居住。2000年,B夫妻及阮某1戶籍自江西省遷入系爭房屋并實際居住,C就此遷出居住。B夫妻居住至房屋征收,阮某1居住至結婚。李某戶籍在系爭房屋報出生,但未實際居住。

      法院判決:一、上海市黃浦區XX弄XX弄XX號二層后廂樓房屋征收補償款3,486,967.23元,原告C應得735,991.81元;

      二、上海市黃浦區XX弄XX弄XX號二層后廂樓房屋征收補償款3,486,967.23元,被告B、被告D、被告阮某1共應得2,750,975.42元。

      法理分析: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貨幣補償款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C為系爭房屋原始受配人,其戶籍在冊且曾實際居住,故應獲征收補償款。B、D、阮某1戶籍在冊且實際居住,3人均符合同住人條件,可獲征收補償款。李某尚未成年,且目前并無充足證據可予證明其曾實際居住,故其不獲征收補償款。搬遷相關補償費用523,000元歸房屋征收時實際居住人員B及D。裝潢及搭建補償因各方均無法舉證系己方所為,故由所有同住人分配。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